CPSC 新規定:玩具安全標準 – 水晶珠要求
水晶珠是指各種形狀的吸液聚合物,由聚丙烯酰胺及聚丙烯酸酯等(但不限於這些)材料構成,浸泡於液體中會膨脹。


定義
水晶珠是指各種形狀的吸液聚合物,由聚丙烯酰胺及聚丙烯酸酯等(但不限於這些)材料構成,浸泡於液體中會膨脹。
更新的理由
- 雖然 ASTM F963‑23《玩具安全標準消費者安全規範》已包括膨脹材料的一般要求,但未能全面處理水晶珠獨有的危險,即吞食、哽塞、吸入,以及塞入鼻孔或耳朵。
- 事故數據顯示,即使產品符合 ASTM F963‑23 標準,仍有因水晶珠事故而導致嚴重受傷及死亡的個案。
- CPSC 認為需要更具保障的要求,以降低風險,並根據 CPSIA《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 106 條提供最高可行程度的安全保障。
所針對的危險
- 吞食:可在腸胃道內膨脹,導致阻塞甚至死亡
- 塞入鼻孔或耳朵:曾有兒童把水晶珠塞入後需要接受醫療處理。
- 吸入及哽塞:細小、濕潤而光滑的水晶珠有吸入/哽塞的風險。
ASTM F963‑23 中有關膨脹材料的一般條文,未能全面減低這些風險。
適用範圍及豁免
適用範圍:
- l 水晶珠玩具:以 14 歲以下兒童為銷售或設計對象的水晶珠。
- l 含有水晶珠的玩具:例如減壓球或擠壓玩具,當中水晶珠被包裹在內,並非設計讓人接觸。
不在適用範圍內/豁免:
- 用於非玩具用途的水晶珠(例如花瓶裝飾珠、植物保濕、空氣清新劑或醫用冷敷袋)。
要求
除 §1250.2(即 ASTM F963-23)的要求外,所有屬規則適用範圍內的水晶珠玩具及含有水晶珠的玩具,均須符合 §1250.4 的性能要求,以盡量減低兒童吞食、塞入、吸入水晶珠及被水晶珠哽塞的風險。
預處理
在進行尺寸限制測試之前,水晶珠或含有水晶珠的玩具須按最終規則第 (c)(1) 節所述,進行測試前預處理、脫水(如有需要)及浸泡程序。預處理涉及多次量度(6、24、48 及 72 小時),以確定最大膨脹點。如最大膨脹在 72 小時前出現,須以新的水晶珠按該時段重新預處理。整個過程可能需時 1–2 星期完成。
尺寸限制要求
對於脫水後可完全放入小零件測試筒的水晶珠,經預處理的水晶珠必須在自身重量下完整地完全通過漏斗測試量規或篩網測試量規。

第 (c)(1) 段圖 2 – 漏斗測試量規。材料:聚四氟乙烯 (PTFE)

第 (c)(1) 段圖 3 – 篩網測試量規。材料:聚四氟乙烯 (PTFE)

第 (d)(1)(i) 段圖 4 – 水晶珠玩具及其包裝的警告
丙烯酰胺限值要求
從 100 粒小型水晶珠(定義為水合前水晶珠所有尺寸均 <4 mm)或一粒大型水晶珠(定義為水合前水晶珠任何一個尺寸 ≥4 mm)中可萃取的丙烯酰胺,不得超過 325 µg。
警告要求
水晶珠玩具、水晶珠玩具的包裝,以及水晶珠的容器(如有提供),均須包括如下所示的安全警示符號、信號詞及文字訊息。有關標籤格式、字體大小及位置的詳情,請參閱最終規則第 (d) 節。

第 (d)(1)(ii) 段圖 5 – 含封裝水晶珠的玩具及其包裝的警告
閱讀最終規則,請按此處:
編入:16 CFR §1250.4(即將公布)
生效日期:2026 年 3 月 12 日
本文概述了主要要求。如需更多詳情,請參閱最終規則。


